问题 | 强制执行申请时效是一年还是两年 |
释义 | 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时效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需满足条件: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具有可执行内容,义务人拒绝履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符合管辖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分为具有和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两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定条件和范围。 法律分析 一、强制执行申请时效是一年还是两年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实现实体权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时效制度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能否中断时效,就成为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疑是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但执行程序有其特殊性,不能因为起诉中断时效就想当然的认为申请执行也会中断时效,应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二、法律强制执行有什么前提条件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 (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 (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 (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强制执行适用条件和范围的厘定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即是指经过公证程序公证的债权文书。从其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来看,公证债权文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另一类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其需要符合的条件和具体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结语 强制执行申请时效为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能否中断时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条件: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的条件和范围受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限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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