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能否包括宅基地? |
释义 | 宅基地使用权属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权属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归属以建房申请书上核准的申请人数为准,夫妻双方属核准人员可分割房产。宅基地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时,需考虑实际出资及劳动情况后分割。婚姻期间获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可划分,婚前获得的属个人财产不分割。 法律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度产,需要区分情况。若当初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夫妻两个人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当初是以政府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一个人的,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宅基地权属应以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为准属。 判断宅基地上房屋的归属的方法如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的权利归属一般以建房申请书上核准的申请人数为准。如果夫妻双方均属建房申请书的核准人员,那么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否则即使一方户籍已经迁入宅基地房屋,也不能仅凭户口登记而主张宅基地房屋的分割;如果宅基地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话,需要考虑宅基地房屋建造的实际出资以及在宅基上房屋建造过程中所付出劳动等的情况,先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后,才能离婚时再行主张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一般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在离婚时它们就可以进行划分,如果婚前拿到的,它就属于个人财产不进行划分。 拓展延伸 宅基地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法律地位和处理方式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宅基地的法律地位和处理方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具有特殊性质。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如果宅基地是夫妻共同所有或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割。通常情况下,宅基地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分割方式,例如转让、划分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分割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尊重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集体利益的维护。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涉及宅基地的处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实际操作中充分考虑土地管理政策和当地的实际情况。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应以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为准。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归属,一般以建房申请书上核准的申请人数为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宅基地的处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尊重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集体利益的维护。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考虑土地管理政策和当地的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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