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的效力包括哪些? |
释义 | 法律规定的收养的效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哪些收养行为无效 (一)违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一规定是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一般性规定。 所有民事行为均必须首先同时具备上述规定的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所以它也必须符合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违反者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违反《民法典》对收养关系成立的规定的收养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实质要件和程序的行为。 1、违反收养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2、违反收养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收养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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