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公司成立前,发起人可以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成立公司的流程如下: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2、开具银行询证函; 3、立临时验资存款账户;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工商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 6、到公安局特行科指定的刻章社,刻公章、财务章; 7、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 8、税务登记; 9、开立银行基本户; 10、纳税申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