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物没有交付则质押合同尚未生效。《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之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经批准、登记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