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夫妻共同房产的处理方法 |
释义 |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婚前支付部分房款的共同权益、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财产归属、婚前双方出资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实际出资与名下登记不符的房产归属,以上情况均需咨询律师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 法律分析 1、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此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在该房内同居,该房仍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 虽然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双方用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权益,另有约定除外。 4、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 其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认为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发起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目前,以上两种意见,各地法院都有判例。 5、婚前双方出资,但婚后办理产权证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 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自感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房产证上没把一方的名字写上去,离婚时,另一方不承认一方有出资,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的,一方的权利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是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付一方补偿款的。 6、房产在双方名下,实际有一方出资; 此类案件处理比较原则,若双方没有另行约定,房产又登记在双方名下,将会被视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 7、如果采取以上方式也无从解决,请咨询律师,以求更妥当的房屋处理方式。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结论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已经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婚后出资取得的房屋为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并取得房产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权益,除非另有约定;对于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并继续还贷的房屋,存在两种意见;婚前双方出资但只有一方名字在产权证上的房屋,法院无法保护无法证实出资的一方权益;房产在双方名下但实际只有一方出资,若无另行约定,将视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如果以上方式无法解决问题,请咨询律师以寻求更妥当的房屋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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