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承包人的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必须有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答复期限。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中的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