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裁定不予受理诉讼与裁定驳回起诉的异同 |
释义 |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的区别在于:性质、适用法律、适用阶段、裁判形式、上诉期限和案件受理费等方面存在差异。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作出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而裁定驳回起诉则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合法程序后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从而作出书面裁定驳回起诉。这两种裁定在程序、法律依据和费用等方面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的区别是:性质不同,适用法律不同,适用阶段不同,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上诉期限不同,案件受理费不同。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 拓展延伸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的区别及其影响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是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裁定方式。裁定不予受理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要求,无法继续进行审理,因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而裁定驳回起诉则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因此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这两种裁定方式的区别在于裁定不予受理是基于程序上的问题,而裁定驳回起诉是基于案件本身的问题。对于原告而言,裁定不予受理意味着无法继续诉讼,而裁定驳回起诉则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否定。这些裁定的影响可能包括原告的权益受损、案件解决的延迟或无法解决等。因此,当事人在起诉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要求,以避免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发生。 结语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两者在性质、适用法律、阶段、裁判形式、上诉期限和案件受理费等方面存在差异。前者是指法院在审查原告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而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后者则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而作出驳回起诉决定。了解这些区别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和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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