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据《社会保险法》,能够选择以灵敏就业人员身份继续交纳养老保险,也能够不缴费,等有新的就业单位时,已交纳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够和在新单位交纳的养老保险年限累计计算。有工作单位的人必需依法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没有工作单位的人能够灵敏就业人员身份自愿交纳养老保险,中缀以后也可按政策规则自愿补缴,重新就业时不补缴也能在新单位按规则缴费。假如续缴或补缴,具有本市户籍(涉农地域必需是居民户口)的灵敏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社保中心个体缴费窗口办理续缴(补缴)保险费。外地户籍人员可持身份证、大连公安部门出具的寓居证到寓居地社保中心个体缴费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假如暂停缴费,从原单位离任解除合同时,原单位就曾经把养老保险编号调入暂时户中,在暂时户是不缴费状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保经办机构会按规则管理并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