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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包括
释义
    以下情况,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2、社会高度关注;
    3、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
    4、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律义务,现在,最高法又以通知的形式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义务的细节做出了明确解释,提出了明确要求,彰显了法律进步,能够让审判人员、案件当事人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有更准确的理解和把握,能够监督和保障被诉行政机关更好地贯彻法律要求,履行出庭应诉义务,能够让行政诉讼产生更积极的法律意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领导干部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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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9: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