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因承租人申请廉租房资格产生的纠纷,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处置,法院无须裁判。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在廉租房租赁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如果承租人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廉租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并作出限期腾退房屋的决定。倘若承租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腾退房屋,相关部门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无须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