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