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自建房买卖纠纷一般会怎么判 |
释义 | 农民的自建房可以买卖,但是有前提。 一、条件: 1、只能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进行房屋买卖(转让) 宅基地是村集体给农民的一项住房福利,只能是村集体内部成员才能享受到,为了保障村集体所有成员的该项权益,宅基地及房屋要转让或买卖的话,只能和同村人交易,部分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可外村人交易,但城镇人口是严令禁止进行农村房屋买卖交易的。 2、卖了房屋后失去宅地基使用权且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 这一点很多人都容易忽视掉,认为只要户口不迁出去就可以继续申请,但法律上对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 因此宅基地买卖并不是特别可行,要知道同村内买卖大家知根知底,价格肯定不会很高,不过在预计在接下来的宅基地三权分置下,今后宅基地流转将逐步展开。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农村房屋买卖契约涉及的纠纷如何处理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属于村民基本的重要的生活资料,其建造往往也耗费了农户大部分甚至毕生积累,也常常是村民最昂贵的私有财产。因此,无论从物尽其用的经济价值考量,还是从肯定和激发村民投资消费的积极性着眼,村民对房屋的所有权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村民依法对其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应得到法律的彰显。 一方面,村民的自然流动必然涉及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流转,另一方面,对该类房屋的流转又必须依法实行限制。因此,司法实践必须对该类诉诸司法的纠纷裁决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和规制。 1、村民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自建住宅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纠纷处理 基于双方交易主体均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住宅买卖行为不会导致本集体经济组织有限宅基地资源的流失。因此,对村民之间基于自主意思表示所缔结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的,不予批准。 2、村民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自建住宅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纠纷处理 农村土地系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决定着农村的长期稳定发展,村民取得宅基地系依法无偿取得,因此其转让行为中必然隐含的土地价值利益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享有。无论其交易对象是城镇居民,还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以村宅基地上房屋为合同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基于该买卖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受让方取得房屋后进行了改、扩建或装饰装修的,依据民法的添附理论,由房屋出让方享有添附物的所有权,同时按评估残值对受让方予以折价补偿,若双方还有其它损失,则还须由买卖双方按同等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转让的纠纷处理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建房无论是否经过相应行政审批,其均不享有所涉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其所建房屋不能取得物权,基于该房屋的买卖合同亦当然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