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租房孩子上学怎么解决 |
释义 | 一、公租房孩子上学怎么解决 需要以当地的政策为准的,一般情况下父母在当地申请了公租房的话,孩子也是可以在当地入学的。但是,申请入学的孩子必须是公租房实际承租人的孩子,法定监护人在当地就业,符合法定入学年龄,并且是第1次入学。申请入学、转学的必须是公租房实际承租人子女,不含兄弟姊妹、孙、外孙等其他关系人。公租房的学生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应在所在区就业,来校登记时须出示所在区就业的用工合同(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公租房的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的实际居住地与所申请的公租房地址应当一致。适龄儿童必须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且是第一次入学。适龄儿童户口与公租房承租人户口在一起且已实际入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孩子上学监护人是谁?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其他情况下监护人的确定: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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