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老股转让过程中股东会的参与 |
释义 | 股东内部股权转让需签订协议,向外部人员转让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可相互转让股权,外部转让需过半数股东同意。未答复视为同意,半数以上不同意者应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按出资比例行使。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法律分析 老股转让不一定需要经过股东会。对于股东内部进行股权转让,可以签订协议对股权进行认定,对于向外部人员转让股权,通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股东会在老股转让中的权力和责任 在老股转让过程中,股东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拥有一定的权力和责任。首先,股东会有权参与并决定是否同意进行老股转让。他们可以通过投票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立场,对转让决策产生影响。其次,股东会有责任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他们需要审查转让协议、参与谈判,并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此外,股东会还有责任监督转让过程的执行情况,确保转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股东会在老股转让中既拥有权力,又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发挥着关键作用。 结语 老股转让涉及股东会的决策,内部转让可通过协议认定,外部转让通常需股东大会表决,经过半数同意。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间可相互转让股权,向外部人员转让需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未答复即视为同意。股东过半数不同意需购买转让股权,不购买即视为同意。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会在老股转让中扮演重要角色,既有权力参与决策,又有责任确保合法公正。他们监督转让过程执行,维护权益,为公司和股东利益发挥关键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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