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首先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工资应按出勤发放,不能以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其次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津贴发放,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是需企业补足的; 陪产假工资按照员工正常出勤支付,社保中心暂无明确规定由社保基金支付,目前由企业承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