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二、受送达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签收人、收发室等)签收具体行政行为的送达法律文书的时间,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三、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的时间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四、邮寄送达的,签收邮件的时间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五、公告送达的,公告规定的时间届满之日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六、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公安机关收到履行法定职责之日起六十日起的第二日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七、规定了履行期限的,自公安机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