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可以吗? |
释义 | 可以,中院是有管辖发明专利的权力的,专利案件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案件的权限及分工。根据有关规定,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的专利案件有7类: (1)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的纠纷案件; (2)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 (3)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4)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 (5)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 (6)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 (7)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上述案件的前4类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其他几类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受理上述后三类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 一、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申请人还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和缴纳当年年费,这项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正式成为一项具有专利多种属性的发明专利。为了鼓励社会对发明创造的,提高发明创造的热情,我国大部分的地方政府对申请专利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有专项的资金扶持,可到各个地方的科技局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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