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就是非自愿失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