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依法提出临时性措施申请,比如请求暂停行政行为等。这些措施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会直接影响主案件的审理进程。但是,在法院裁定临时性措施后,可能会引起被申请方的不满和上诉,从而导致案件的延误和耽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未即时停止该行为将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性措施,如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扣押或冻结财产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临时性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审查该案件的机关并通知其当事人。 总之,尽管行政诉讼中的临时性措施可能会对主案件审理进程产生一定影响,但是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