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助执行通知书怎么申请 |
释义 | 协助执行人的申请 协助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住所: 被申请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保证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事实与理由: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向申请人购买商品混凝土,至今人尚欠申请人货款本金*****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被申请人尚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额工程款。被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在*********************主持下达成了还款协议书,协议第五条第2项约定,被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做好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材料供应商货款支付,保证不存在任何矛盾纠纷。 为防止被申请人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人下达协助执行通知,阻止其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或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相应款项于申请人。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协助执行书如何办理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有关财产或履行指定的行为的文书,无需申请人申请,由法院依据执行情况发出。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执行局建议,是否采纳由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协助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 协助执行人作为执行过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离不开权利义务范畴。然而与一般权利本位观念不同,协助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系是以义务为重心建立起来的。首先,执行程序的设计在于满足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以债权人的权利为本位和重心,协助执行人居于次要和辅助地位。其次,从功能和作用上看,协助执行人协助执行机关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是协助执行人参与到执行的动因和目的,其权利是在满足于这一条件下基于诸如公平人权等价值考量而产生,可以说是先有义务再有权利。协助执行人的义务主要是尽必要协助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以及在协助执行人负有的保密义务。协助执行人直接参与到执行过程之中,不可避免地对执行当事人的相关资料有所了解,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应将这些资料限于执行范围内。 协助执行人所享有的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其协助执行行为的进行,因此其权利应当包括: 1、人身保障。协助执行不得威胁协助执行人的人身安全,执行机关对协助执行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2、财产保障。协助执行人对于其在协助执行过程中的财产损失或者费用支出有要求补偿的权利; 3、在特殊情况下拒绝提供协助执行的权利。协助执行虽为法律上的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对更高的法律价值的维护,可以拒绝协助执行。其一,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要求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基本的法律精神,协助执行人若为协助执行行为即处于违法状态,不论此种违法是实体法上的还是程序法上的。其二,基于社会公序良俗和人伦常理的考量,某些特定身份或职业的个体可以拒绝协助执行。 协助执行人的责任是其违反协助执行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也是其承担这一不利后果的方式和手段。我国视协助执行人违反其协助义务的行为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法院除了责令协助执行人履行其义务外,还可予以罚款、拘留、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第37条规定,对于协助执行人擅自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我国刑法典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裁判可能导致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协助执行人没有规定。反观域外,则协助执行人责任的承担方式另有他途。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对于检察官所负的保密义务予以较为严格的规定,其责任可处最高五年监禁和两百万法郎的罚金,而且并不妨碍必要时的纪律惩处,以及损害赔偿。另外,由于法国行政诉讼的发达,对于在行政机关为协助执行人时,因为拒绝强制执行法院判决而引起的任何性质的损害,国家应给予赔偿。普通法国家视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为藐视法庭的行为,可予以收监或罚款。可见,协助执行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具有多样性的,不仅有民事上的制裁手段,还有刑事上的刑罚手段。将这种多样性反映在我国立法之上,并适当强化民事制裁手段,甚至将故意导致重大后果的不协助行为视为犯罪在刑法典中予以规定,将有利于敦促协助执行人依法履行其协助执行义务,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对于协助执行人既不是执行机构也不是执行当事人,而是法律文书在执行程序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对于协助执行人的申请需要写明申请人以及申请的事项和事实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对协助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内容由 赵增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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