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能否单方解除股东的劳动合同? |
释义 | 股东除名制度是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的一种措施,但在法律上仍待规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但仅限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对于部分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虽不能除名,但公司可以采取其他惩治措施,如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请求权等。因此,股东除名制度在法律上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法律分析 拉朋友一起合伙创业时激情澎湃,待到激情褪去,才发现彼此相看两相厌;又或是拉融资时对于某个股东的人品底细并不清楚,等到他做出一些有损公司的事情时,才发现拿他无可奈何。 无论是哪种情形,总之,大股东都恨不得把对方赶紧踢出局去。那么,在法律上,立法对于开除股东的事由是如何规定的?法律赋予公司这项权利了吗? 1、开除股东,在法律上规范的称法为股东除名,意为剥夺股东资格,使其退出公司,不再具有本公司的股东身份。 股东除名制度在于解决公司内部的人合性问题,因此我们这里讨论的股东除名事由仅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对外信用的资合性公司,股东人数多,规模大,难以实施股东除名制度。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也不应存在股东除名的事由问题。 2、在立法和司法上,股东除名制度仍属于有待规范和明确的制度。目前,立法者仅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于该制度有所涉及,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2.股东抽逃全部出资。 看到这里,我们不禁会有一个疑问:如果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抽逃了部分出资呢?能够将他开除吗?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一度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如果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没有抽逃全部出资,是不能够适用股东除名制度的。 3、首先,从严格的文义解释角度来看,已履行部分出资义务并未包含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内,同样地,抽逃部分出资也并未包含在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内。 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这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应当是督促股东尽快完成出资,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和充实,确保公司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并且,解除股东资格作为对股东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不应当动辄得咎。 针对抽逃部分出资或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虽然不能对其除名,但可以对其施加其他惩治措施,比如有权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结语 股东除名制度在法律上被称为股东除名,是剥夺股东资格,使其退出公司的制度。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除名制度是解决公司内部人合性问题的手段。然而,在立法和司法上,股东除名制度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目前,股东除名的事由主要包括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和股东抽逃全部出资。对于股东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况,目前存在争议。从严格文义解释和立法目的来看,这些情况并不适用于股东除名制度。然而,公司可以采取其他惩治措施来对待这些股东,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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