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债权人是不能提出和解的,但是可以提出重整。债权人无权提起和解。其原因在于,和解制度是按照合同法上的“要约—承诺”的模式设计的。其中,债务人为要约方,债权人集体(通过债权人会议)为承诺方。同时,和解程序又是一种简便的程序,它以和解协议草案的提出为程序启动的条件。而这种草案作为要约只能由债务人提出。所以,个别债权人既不能代表全体债权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也不能代表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但是,债权人认为需要与债务人和解的,可以通过法庭外协商,在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的情况下,让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或者启动后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