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次数应当如何规定 |
释义 |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次数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不直接抚养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减少探视次数或者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如果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有利的,则法院可以在直接抚养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探视权人的探视次数适当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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