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孩子的探视次数应该如何规定 |
释义 |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次数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不直接抚养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减少探视次数或者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如果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有利的,则法院可以在直接抚养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探视权人的探视次数适当增加。 一、探视权不履行的后果是什么?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视权不履行没什么后果。 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二、孩子的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 孩子的探视权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对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应当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如果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后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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