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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不作为诉讼主体可以不起诉吗?
释义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因为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若是在清算过程中,则是清算组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一、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视情况而定。(1)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仍应视为存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依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2)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依法成立清算组的,可以以清算组名义起诉应诉,参加诉讼活动,由清算组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3)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其出资人(包括股东、开办单位等)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4)如果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股东、开办单位等)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该出资人除应承担清算责任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公司注销后的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司注销后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对于公司注销前,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的,是可以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清算程序的,则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公司法人资格取消,对于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总公司应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清偿
    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直接清偿。尽管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但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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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