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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
释义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僵局的诉讼必须是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但如果这类股东出资瑕疵,是否还具有股东的身份、是否还有资格提起公司僵局的诉讼。
    (一)股东资格的界定
    股东不仅是公司的创造者,还是公司剩余财产的所有者,股东及其议事机构在公司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没有对股东的概念及其认定标准给予明确的界定,有学者将股东定义为:取得公司股份,以其出资或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享有权利的人。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要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股东必须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形式要件指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要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和公司发放的出资证明等文件中。
    据案例可知:赫某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了175万元,而且工商登记的记载中也能查到其姓名和出资份额。因此,赫某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是成都某公司的一名股东。
    (二)抽逃出资能否成为公司的股东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投资已经全部到位,但公司成立后股东又将出资全部或部分抽回的行为。《公司法》第36条就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瑕疵出资的一种,根源于股东的投机意图。股东出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投资,同时也是一种风险,股东在出资之后通过抽逃出资意图获得额外收益,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公司法规定中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股权平等,即股东理应按照其出资比例分享利益,然而股东在抽逃出资后仍然享有股东权益,这明显造成了对其他股东权益的侵占。根据违约理论,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请求该抽逃出资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向公司返还出资本金和利息。此时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并没有受到影响。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抽逃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予以合理限制。股东经公司催告后必须在一段合理期限内返还所抽逃的出资额,若股东不予返还,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由此可见,抽逃出资能否否认股东资格并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具体的分析。
    案例中,赫某并没有履行175万元的出资义务,根据2007年12月16日四川玉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以得知,成都某公司设立时用于注册资本的350万元均是由四川绿波高新技术研究所以股权作抵押借给成都鼎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的款项转入,但该公司成立后的第三天就抽出公司全部注册资本350万元归还了该笔借款。2004年7月17日成都某公司的股东会纪要进一步证明了该事实,之后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赫某后来补交了175万元,所以认定赫某的行为构成了抽逃出资。但抽逃出资并不必然否定赫某的股东资格,公司应该给股东一定的期限令其返还出资和利息,若过了该期限仍未返还,才能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从案例中可知,其他股东知道赫某抽逃出资,甚至公司全体股东都知道自己也属于抽逃出资,所以不会有股东要求赫某返还出资本金和利息,更不会对赫某的股东资格进行否认。笔者认为,虽然赫某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但是她的股东资格并没有被否认,因此她还是一名股东,可以提起公司僵局诉讼,至于是否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系另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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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