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未遂要判刑吗?可以从轻处罚吗? |
释义 |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因被制止、突发事件等因素未能得手的情况很普遍,如抢劫时被抓捕、盗窃时突遇失火等,这些情况,在法律上有个专有名称:犯罪未遂。犯罪未遂也是犯罪,同样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犯罪未遂需要判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就构成犯罪未遂: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小偷已经潜入他人住宅,正在翻箱倒柜。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如小偷翻箱倒柜,但还没有偷到钱,就停了下来。 3、犯罪停止下来不是出于犯罪人自愿,而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如小偷正在翻箱倒柜时主人回来,小偷没有偷到钱就逃跑了。 事实上,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犯罪分子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原因,通常包括以下两方面: 1、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等。如小偷正在翻箱倒柜时,听到门外传来声响,误以为主人归来,没有偷到钱逃跑。 2、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一般主要有: (1)被害人的反抗; (2)第三者的出现; (3)自然力的破坏; (4)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不管造成犯罪分子不能得手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只要满足上述犯罪未遂构成条件的,都可以认为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当然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不代表一定,究竟可以不可以“从轻发落”,需要根据实际案情、损害后果大小、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的。这方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能提供的帮助,往往很大,有需要的,可以向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一、区分:主要是以实行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和主观方面的意思表示。 1、客观方面:是否着手实行基本犯罪构成。开始实施了侵害了具有刑法伐则保护的某一法益的行为,且这一法益受侵害具有“紧迫危险性”。 2、主观方面: (1)犯罪预备,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的。 (2)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实行行为人主观原因放弃的。 (3)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实行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可是不能达到目的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扩展资料: 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 1、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是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在对犯罪预备处罚的时候,应当对犯罪预备的程度和性质等有关情节进行全面分析,以决定对预备犯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 所谓犯罪预备的程度,是指犯罪制造条件的充足程度。所谓犯罪预备的性质,是指为犯罪制造条件的方式。 对于犯罪预备应当按照量刑的一般原则,综合全部案情予以裁量。 2、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在犯罪未遂情况下,如果综合全部案情看,其法益侵害性并不比既遂轻,未遂情节在全部情节中居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不影响或基本不影响案件的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不对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当然,即使不对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也应在判决书中引用刑法总则第23条关于未遂的条文。 3、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就是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在对犯罪中止处罚的时候,根据犯罪中止是否造成损害,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没有造成损害的,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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