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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之后,发包人应于什么时间支付工程款
释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若质量合格,发包人需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处理如下: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若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如下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拓展延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限是多久?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这是为确保施工人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工程款,保护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人。若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施工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发包人应严格遵守支付工程款的时限,确保合同履行的公平合理。
    结语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合格的建设工程价款。对于已完成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若修复后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支持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请求;若修复后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则不予支持。违约方应赔偿因解除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工程款,以确保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和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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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6:2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