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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付工程款不还会定罪吗
释义
    多付工程款涉嫌玩忽职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认定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重在认定其客观方面,即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3、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认定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要注意与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相区分。
    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如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
    二、付工程款不给怎么办
    1、协商方式
    发生工程款拖欠后,承包单位应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拖欠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然后,由主管领导、承包当事人及财务、计划人员组成谈判小组,与建设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还款方案或签订还款合同。
    2、调解方式
    工程款拖欠后,承包单位除协商外,还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尤其是请政府主管部门调解。因施工中产生种种纠纷而造成的工程款拖欠,更应请政府主管部门、承担担保单位及劳动仲裁机构等进行调解、仲裁。
    3、法律方式
    法律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仲裁,即就工程款拖欠具体事项到仲裁机关,请求仲裁。仲裁和协商、调解相比,虽成本较高,但却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二是诉讼,即向法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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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4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