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有: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8、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