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拘留是否要交生活费? |
释义 | 被拘留是不用交生活费的。根据相关规定,拘留所经费和被拘留人伙食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费的由来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拘留所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果出现拘留所收取生活费的情况,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向上级部门举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 第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第二十条: 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看守所经费的开支范围是:人犯给养费、公务费、装备购置费、装备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人犯给养费 (一)伙食费:包括粮食、蔬菜、食油、肉、蛋、鱼、豆制品和调味品等。 (二)衣被费:用于给流窜犯、经济困难人犯和留所服刑犯人购置衣裤、被褥、床单、鞋、袜等所需费用。 (三)医疗费:人犯看病、住院的医疗费、药费、体检费,以及看守所医务室购置的药品和一次性消耗(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等费用。 (四)公杂费:人犯用手纸、卫生巾、消毒水、理发工具、毛巾、肥皂、牙刷、牙膏、扫帚、拖布等日常生活卫生用品费,人犯食堂煤炭燃料费及炊事员临时工工资。 按以上规定,被羁押人员无须自行支付个人的伙食等费用,但在实践中如亲属提供费用,被羁押者能在看守的内购买其他较高标准的伙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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