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拘留不要交生活费。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看守所会保障被拘留人的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 看守所所需修缮费和人犯给养费应当编报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不需要被拘留人交生活费。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还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生活上予以适应照顾。 法律客观: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