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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自动离职是否可认定?
释义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合格、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旷工除名员工的规章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单位不能凭此依法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没有自动离职规定,《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单位因旷工除名员工已没有法律依据,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
    拓展延伸
    员工离职后是否享有相关福利待遇?
    员工离职后是否享有相关福利待遇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员工在离职后可能有权利享受一些福利待遇,如未使用的年假、未领取的工资、离职补偿金等。此外,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劳动法规定,员工可能还有权利享受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然而,具体的福利待遇和资格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和雇佣合同而异。因此,建议员工在离职前咨询相关的劳动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已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因旷工除名员工已没有法律依据,相关规章已被废止。此外,员工离职后是否享有相关福利待遇取决于具体情况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建议员工在离职前咨询劳动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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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3: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