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工作,但是被取保候审人应当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随传随到。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