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 根据股东会决议,***(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心)达成出资转让协议: 1、***(转让方)愿意将北京市***有限公司(中心)的X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受让方); 2、***(受让方)愿意接收***(转让方)在北京市***有限公司(中心)的X万元货币出资; 3、于年月日正式转让,自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对已转让的出资额不再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受让方以其出资额在企业内享有股东的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 此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转让方:(亲笔签字)受让方:(亲笔签字)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