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依法进行企业清算以后,其清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无独有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一、税法已经对企业清算所得征税有明文规定,那么究竟如何在企业清算中进行纳税筹划呢? 一是改变解散企业的日期,这个方式主要是为了减少清算期间的应税所得额。其具体途径是尽量造成亏损,冲减利润。例如,丰泰公司于5月下旬讨论准备6月1日解散企业,但发现公司1~5月的盈利预计有10万元,若清算开始日定于6月1日,则1~5月应纳所得税额为100000元×33%.于是,丰泰公司决定推迟解散日期,于6月20日宣告解散,随后进行企业清算.在6月份,公司发生费用18万元,盈利8万元。因此,清算日改为6月20日后,1~5月亏损8万元,6月份清算所得为8万元,抵减上期亏损后,则无需缴纳所得税.两种清算方案的税负差别达到3.3万元。 二是增大所得税的抵减额。这个方式主要集中在资本公积项目。由于财产评估增值及接受捐赠财产价值在清算时要并入所得课税,所以基本思路是使增值额、评估值通过筹划变小。另外,还可以创造一定条件进行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而尽量多计折旧,从而减轻税负。 对于公司企业因生产原因导致需要解散的,是可以对相关收益进行分配的,但也必须对公司的债务以及相关情况进行处理,特别是有关纳税的处理上,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