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集资三大特征非法性 |
释义 |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通过仔细辨别其特征可避免上当受骗。非法集资具备的特征,第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是依法批准。第二是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并承诺按期进行返还本息。三是会以各种手段掩盖其非法集资行为,如签订合同。 一、没有损失叫非法集资吗 没有损失的话不交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二、融资是非法集资吗 融资不是非法集资。融资是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融资的特点如下: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5、和非法集资一样,集资方式变换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三、集资诈骗罪的特点: 1、骗手段具有特殊性 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2、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 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3、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 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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