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必须区分情况,正确计算加班费。假日加班费标准的实践操作具体要掌握以下几点。 1、标准时间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员工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印件》的规定,经审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第44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假日安排工人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另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一般来说,经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使用者在法定假日安排员工安排员工工作,则必须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300%以上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