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让人应依何种程序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
释义 | 法律分析: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应依以下程序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受让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消灭船舶优先权。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怎么办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在境外发现遗失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二、债权多重转让怎样处理 债权多重转让这样处理: 1、在债权多重转让发生后,债权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的受让人的权利优先于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受让人的; 2、在债权多重转让发生后,债权人均已履行通知义务的,按时间先后确定受让人的优先权。 三、船舶抵押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共有船舶的,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四)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除提交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末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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