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中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2、房屋、建筑以外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9、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计提折旧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