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认定要素 |
释义 | 吸食、注射毒品犯罪构成的主旨是:该罪侵犯了社会治安秩序和他人身心健康,是一种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即可构成本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吸食、注射毒品是使用毒品的方式。该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 法律分析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吸食、注射毒品对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众所周知,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本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无论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诱使一些干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团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瘾,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有的是为了长期奸淫妇女,而使其吸毒,达到长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本罪。 结语 吸食、注射毒品犯罪的构成包括复杂的客体、引诱、教唆和欺骗他人吸毒的客观行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体和故意的主观要素。吸毒行为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秩序,还对他人身心健康造成危害,严重威胁社会安全。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都构成本罪。本罪的构成不要求同时具备所有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即可。对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吸食、注射毒品的方式多种多样,只要使用毒品即可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 从重处罚事由: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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