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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该怎样处罚犯多个罪的人
释义
    一人犯有数罪,即一人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罪的,一般对其采用数罪并罚的方法判处刑罚。先对每一个罪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再综合数罪进行先减后并或者先并后减进行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中的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具体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先并后减”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减后并”的方法,则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两者所适用的对象不同。“先并后减”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第三,本条的“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较之第70条的“先并后减”的刑期计算方法,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犯罪分子的惩罚更重,主要表现在:(1)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较高。(2)实际执行的刑罚可能超过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的期限。(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其执行刑罚的时间越长,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就越高。
    由此可以得知,是“先减后并”的处罚更重。
    二、适用范围有哪些
    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是一个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作了规定。
    (一)普通数罪的并罚
    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二)发现漏罪的并罚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这一规定,发现漏罪的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
    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也正是发现漏罪的并罚与普通数罪的并罚根本区别之所在。
    2、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
    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是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这里的其他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漏罪。这一漏罪既可以是异种罪,也可以是同种罪。
    3、发现漏罪并罚的方法
    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是“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数罪并罚的方法,俗称为先并后减。根据先并后减的方法,在发现漏罪的情况下实行并罚计算刑期的时候,应当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三、数罪并罚是指什么意思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有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原则判处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是指一个人犯几个罪。数罪并罚是刑法规定一人犯数罪的一种量刑情节。数罪并罚分为先减后减两种,不同情况适用。罪中有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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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9: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