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诚信投标保证金管 |
释义 | 【招标投标流程】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诚信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化招投标需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操作流程,降低投标成本,加强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与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诚信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以交纳规定数额的资金形式,作为其参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全部项目的投标保证。 第三条 诚信投标保证金的申请办理本着投标人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财务处会同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负责诚信投标保证金的申请、收退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申请办理诚信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是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投标企业会员信息库会员; 自2010年1月1日起至今,无不良行为记录。 前款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市招管局依据《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对投标人在进行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作出的计分、限制投标等处理决定。 第六条 诚信投标保证金交纳额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 一级及以上资质的,诚信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为150万元人民币; 二级资质的,诚信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级资质的,诚信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 施工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二级及以上资质的,诚信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为30万元人民币。 监理企业 甲级及以上资质的,诚信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为30万元人民币。 其他企业 其他资质等级或不分资质等级的施工、货物及服务企业,诚信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为5万元人民币。 投标人拥有多个资质等级的,应当按照其最高资质等级办理诚信投标保证金。 第七条 诚信投标保证金的办理由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审核并认证后,双方签订协议。投标人应当从其基本账户将规定数额的保证金汇至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指定账户,市招管局财务处凭协议和银行转账凭据向投标人开具收据并发放《诚信投标保证金证书》,同时在其会员库信息中予以标注。 证书一式两份交投标人,具备同等使用效力。 证书应当载明投标人名称、资质等级、资金数额及领证时间。 第八条 自取得证书之日起至提出返还申请之日止,证书持有人可参加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的全部项目招投标活动,无须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诚信保证金。 第九条 投标时,证书持有人应当出示证书原件,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证书复印件。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将核查其证书有效性。 网上招投标的诚信投标保证金出示办法由市招管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一方或多方取得证书的,投标保证金交纳一方的资质等级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高资质等级且诚信投标保证金交纳额度达到相应标准。 第十一条 中标后,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缴纳政府采购中标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费、招标代理服务费、造价咨询费,不得以诚信投标保证金抵扣。 第十二条 诚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取得证书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予退还。 证书持有人申请退还诚信投标保证金的,由证书持有人提出返还申请,并附诚信投标保证金交款收据和证书,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审核后,市招管局财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同时收回诚信投标保证金收据和证书。 证书持有人申请退还诚信投标保证金的,自递交退还申请之日起,诚信投标保证金不再抵代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已中标未签订合同的项目,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足额补交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未开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及诚信保证金。 第十三条 诚信投标保证金实行动态管理。 证书持有人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携带相关变更资料到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变更登记。资质等级提高的,投标人应当补足诚信投标保证金差额部分,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审核后,市招管局财务处向投标人换发证书,同时在其会员库信息中予以重新标注。 证书持有人基本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携带相关变更资料到市招管局财务处备案,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导致保证金退还延迟或损失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证书持有人变造、伪造证书,或投标行为违反《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将与其解除诚信投标保证金合同,收回证书,取消其诚信投标保证金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诚信投标保证金办理申请。市招管局将视违法违规情形没收其部分或全部诚信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原政府采购诚信保证金缴纳人应当在2011年6月1日前完成诚信投标保证金差额补交及换证手续。自2011年6月1日起,原《政府采购实行诚信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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