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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释义
    约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约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有以下这些: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现有夫妻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5、其它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息归属。
    夫妻个人财产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定的婚内财产协议有效么
    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夫妻定的婚内财产协议有效么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夫妻定的婚内财产协议有效么
    夫妻双方可以自愿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这种财产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婚内财产协议”。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协议一经签定,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双方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履行。但是,如该等约定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的,可依法申请撤销。
    二、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吗
    婚内财产协议不以公证作为协议的生效要件,婚内财产协议即使不经过公证,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双方的协议是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对协议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协议的内容和形式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但是,如果婚内财产协议经过公证,就会具有公证的效力,而且还可以对抗第三人。所以综上,如果婚内财产协议经过公证,就会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婚内财产公证即是对婚后财产归属所有或者份额约定的确认。婚后财产公证具有证明协议真实性及自愿性的作用。那么公证是要交费的,费用标准也成为了想做公证的朋友比较关注的问题。公证处一般收费分两种,按件和按标的额分段收取。通常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按件收取费用,一般几百元。但是不同公证处收费标准不同,可具体咨询当地公证处。
    婚内财产协议不是必须要公证的。婚内协议符合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强制性规定时,一般就可以生效,公证与否不影响其生效。但如果为了更加稳妥,可以选择去公证,公证机关会做一定的审查,以确保协议没有瑕疵。在婚内协议出现争议时,公证机关也可以作为一个第三者来澄清争议,并且婚内协议如果涉及到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的,经过公证后赠与方就不能轻易撤销了。
    婚内财产离婚后女方还有份吗?
    一、婚内财产离婚后女方还有份吗?
    婚内财产离婚后女方还有份,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二、离婚财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婚后所购买的一些财产,基本上都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来进行分割的,通常情况之下,双方当事人如果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人民法院不会做出过多的干涉,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也是应当按照平均分割的基本原则来确定的。
    
     该内容由 赵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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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4: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