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外执行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机关应当将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所在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暂予监外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监外执行具体执行程序怎么走 监外执行的程序: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后由居住地司法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3)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司法局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4)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司法局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监外执行具体的执行程序怎么走 监外执行的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 暂予监外执行需要走哪些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司法局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适用监外执行的情况有哪些监外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适用监外执行的情况有: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监外执行的程序是: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法院判监外执行程序是什么 法院判监外执行的程序: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后由居住地司法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3)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司法局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4)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司法局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该内容由 王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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