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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外执行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吗
释义
    监外执行不一定要在户籍所在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居住地进行执行。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执行范围一般为居住地或监管所在地的县或区,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判处暂予监外执行属于缓刑,需要提供居住证和监护人身份证等材料进行评估。
    法律分析
    一、监外执行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吗
    监外执行不一定要在户籍所在地。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监外执行不一定在户口所在地进行执行。根据刑诉法和社区矫正办法的规定,监外执行在居住地执行,有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负责监督,可以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二、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监外执行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监外执行的活动范围是什么
    监外执行的活动范围一般为居住地或监管所在地的县或区。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判处暂予监外执行就是属于缓刑的一种。在判处缓刑前,是需要提供村委或社区开具的居住证、监护人身份证等做社区矫正评估。
    结语
    监外执行并非必须在户籍所在地进行。根据法律规定,监外执行可以在罪犯的居住地进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罪犯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但不危害社会等。活动范围一般限定在居住地或监管所在地的县或区。执行机关应严格管理监督罪犯,并告知其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相关规定。判处暂予监外执行属于缓刑,需要提供居住证、监护人身份证等进行社区矫正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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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2:2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