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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中的第三人是律师吗
释义
    法律分析:一、劳动仲裁中的第三人是律师吗
    不是。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劳动争议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
    确定第三人资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或诉讼活动已经开始,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尚未作出最终的裁决或裁判的;
    (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依据,必须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二、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哪些
    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
    法律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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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5:4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