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一)序文 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签约时间和地点、双方当事人以及“鉴于条款”。 (二)关键名词术语的定义 为避免日后产生分歧或争议,对关键性的名词、术语规定符合合同标的的定义。 (三)转让技术的内容和范围 (四)技术的价格和支付(第五章详述) (五)保证——对供方的要求 1、是要对技术做出保证 2、是要对供方转让技术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加以保证 (六)技术培训 在供方出售有关技术的同时,还应承担为受方培训技术人员的责任。 (七)税费:从技术转让费中预先扣除,再将余额支付给技术供方。——预提 (八)考核验收 (九)附件及其他:附件地位与合同正文相等 (十)尾部(生效、期限、终止及双方签字) (十一)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专利条款 专利内容、专利号、申请国别、申请的时间和有效期。 2、专利的保持有效条款 许可方应按期向专利主管部门缴纳年费,以保持专利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有效性。 3、侵权的处理 通知的义务、起诉或应诉的义务、关于诉讼期间提成费的支付。 二、技术合同的类别有哪些 一是技术开发合同,指的是就新的研究开发项目订立的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二是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是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指利用知识、技术、经验、信息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例如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辅助协作等。提供中介服务的技术合同也是技术合同的一种。 三、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包括哪些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做不同的分类。一般情况下,根据供方授予受方的技术使用权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将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分为以下几种: (一)独占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 (二)排他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向、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 (三)普通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不仅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相关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实施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四)分售性许可合同。即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五)交叉性许可合同。即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技术,双方技术价值相当的,互不支付费用;双方即是价值不等价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四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