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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合犯包括什么类型
释义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刑法中对集合犯的法律规定应纳入研究领域,但要讨论集合犯罪,首先要考察和借鉴国外刑法理论中的集合犯罪理论。
    法律分析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营业犯和职业犯两种类型。《刑法》第303条所规定的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营业犯;《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可谓职业犯。
    集合犯分为几种,刑法理论上还有不同的认识。
    一是分为常习犯和营业犯两种。
    二是分为常习犯、营业犯和职业犯三种。
    三是认为,除上述通行的三种类型外,结合犯也是集合犯的种类之一。所谓常习犯,也称为惯行犯,是指以一定的行为作为常习的犯罪,如常习赌博罪;所谓营业犯,是作为构成要件的,是为了营利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如贩卖淫秽书刊罪;所谓职业犯,是指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如非医师的违反禁止医业,构成未经准许医业罪。
    刑法理论过去多注意研究惯犯,而对集合犯则少人问津。考虑到修订的刑法取消了惯犯的规定,而在刑法理论上,常业犯、常习犯、惯犯、职业犯、营业犯等包括在集合犯中,因此,刑法中集合犯的法律规定应当纳入研究的视野。但讨论集合犯,有必要首先考察和借鉴海外刑法理论中集合犯理论的论述。
    总的来说,集合犯分有三种类型,分别是以营利为目的营利犯、以犯罪为业的常业犯、将犯罪当成一种习惯的惯犯,《刑法》中对集体犯罪者的法律规定应纳入研究领域。但要讨论集体犯罪,首先要考察和借鉴国外刑法理论中的集体犯罪理论。
    结语
    集合犯罪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分为营业犯和职业犯两种类型。然而,对于集合犯罪的分类,刑法理论存在不同的观点。除了常习犯、营业犯和职业犯外,有人认为结合犯也是集合犯罪的一种类型。随着刑法的修订,集合犯罪的法律规定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在研究集合犯罪时,有必要借鉴和参考国外刑法理论中的相关观点。总的来说,集合犯罪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犯、以犯罪为业的常业犯和将犯罪当成一种习惯的惯犯。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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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32:42